常银焕律师,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的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1、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2、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3、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
4、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
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
6、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三、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
1、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例如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可以相信随着这些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将得到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例如,目前中国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和修改法律,积极地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做准备。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盗版情况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尤其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了盗版软件发展的温床,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打击盗版活动非常复杂且很困难,但社会的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和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内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加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迅速发展,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的利益,一直都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
200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年后出台了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之配套,形成了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体系。总的来说是采取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提高版权人保护意识和提高软件保护技术手段来实现软件版权人对计算机软件的控制能力。
1技术保护措施:
1)防复制技术。防止用户复制行为,例如序列号和网络认证技术,典型代表“SCMS”系统。该系统既可以控制软件首次次复制也可以控制软件再次复制的优点。
2)启封认证技术。软件附带标准条款合同。其中版权协议包括使用者保证不向第三人传播使用、不复制、不破解等。用户接受上述相关条款才能使用软件产品。
3)追踪反馈技术。通过互联网数据实时反馈信息,保证版权人实时掌控软件,获得版权人许可才可使用。
4)电子水印技术。又称数字指纹或签名技术,在软件产品中设定特定标识来鉴定软件的真假。
5)标准系统技术。不同区域使用不同标准,即使有侵权现象也只是一定区域在可控范围内。
6)ECMS系统。鉴别版权人身份,密码保护措施,像契约一样与用户进行交易。
2计算机软件行政保护体系
我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行政保护体系,以版权局为中心,以知识产权会议为指导,技监局、工商局为辅助行政单位形成的比较完整的软件行政保护执法体系。
3司法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是一个集合高技术和高智慧的结晶,版权人的权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力。91年我国也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K2001年对其进行修订,并于02年正式颁布。目前,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形式基本都是采用版权保护法。
总结:
在当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下,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越来越困难,虽然我国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在该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与保护问题规定甚少,而此前的司法解释暂且不论其法律效力的高低,从内容上来看,已跟不上目前飞速发展的网络世界的需要。因此,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盗版情况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尤其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了盗版软件发展的温床,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打击盗版活动非常复杂且很困难,应当从法律上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