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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2021年10月23日  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 http://www.kjhqbs.com/

 常银焕律师,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及其行使的一种限制。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都给予了肯定,《伯尔尼公约》规定在必须符合公平管理的情况下,允许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罗马公约》等也类似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其大部分情形也适用于网络环境下。为了进一步明确网络特性的发挥与合理使用的界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对网络上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1.将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表的言论转贴于其他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贴的除外;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信息网络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事性文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4.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5.公共图书馆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该阅览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并且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提供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


  6.为提供搜索服务而复制他人的网页,但不得破解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


  7.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8.为非营利目的,在修理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网络或者演示其性能的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范围使用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不需向其支付费用的制度。数字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下,不必向其支付相应费用的制度。在保护当事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兼顾和平衡有关利益方的关系,规范有关利益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做出必要的限制。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改变了传统媒体传播方式,改变了人们使用作品的方式,这便使传统合理使用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正受到巨大的冲击。


  一、新时期网络环境冲击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作品的复制与传播简单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非常简单,任何人随时随地都可以在网络上找到自己所需要的资源,通过简单的操作计算机即可复制、下载。网络环境下未经授权无偿使用作品的行为不计其数,使用者不必花钱购买作品,将严重损害作者的权益。


  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复制困难


  1.私人复制界限模糊。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私人复制行为,并且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私人复制与商业复制界限模糊。比如下载一部电影观看时,视频上方滚动字幕显示;仅供个人学习研究和交流使用,请于下载后二十四小时内删除;,或者一些提供下载的网站会挂出;免责声明;,由此可见;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成为盗版制品的伪装。


  2.暂时复制产生争议。我国的多数学者认为该种暂时复制不应包括在复制之中,而应当将其视为一种浏览行为。当今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法律模式:一种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主张暂时复制属于著作权法范畴的复制,同时规定某些情形例外,属于合理使用;另一种以日本为代表,主张临时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范畴的复制,结合作品的种类、作品的利用形态等来判定暂时复制是否侵权。


  著作权人自我维权阻碍合理使用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侵权,作品的使用者通过对网络技术的利用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这样的情况,著作权人开始寻求保护自身权利的新的途径和方法,技术措施和网络契约便是其中的两种手段。


  二、国外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处理方式


  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四标准;


  美国法律给出了判断对一部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即;四标准;:一是作品使用的性质和目的;二是著作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性质;三是被使用作品中的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和内容是否适当;四是有关的适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


  国际组织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二款即著名的;三步检验法;。规定只要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复制上述作品是被成员国允许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十六条规定:;1.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方面规定与其国内立法中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所规定的相同种类的限制或例外。2.不与录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合法利益成为对本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