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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网络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律如何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2022年5月26日  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 http://www.kjhqbs.com/

 常银焕律师,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犯网络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也需要更加健全。面对这种现象,我国对法律法规做出了更加完善的修改与规定。那么,针对侵犯网络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什么是网络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二、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1、网络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


  可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网络著作权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三、侵犯网络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以上就是由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侵犯网络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有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很多人都对侵犯网络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后再面对这样的问题再也不会感到棘手,可以做到事半功倍、迎刃而解。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法律如何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当前社会互联网时代已经开启,在互联网生活中我们能够查看到许多旧时代看不到的东西,能够通过互联网做很多的事情,看到世界各地的新闻,网络作品也因此诞生,但当前对于网络作品的保护人们还没有合理的概念,法律方面暂时也没有出台具体的网络作品保护规定,所以在网络上经常能看到抄袭的文章雷同的作品,那法律如何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呢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


  我国《著作权》第9条规定:


  ;著作权人包括:


  ①作者;


  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


  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


  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网民的吸引,因而网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视网页的设计,而且经常性地对网页进行改进,并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络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


  在这些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网络作品让我们能够直接通过网络查看到所有人发布在网络上的作品,而不再像旧时代一样看每部作品都需要先找到相应的书籍才能进行阅读,大大的降低了阅读的成本,不过当前网络作品侵权的行为非常常见,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这种行为会离我们远去。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是作为网民们必须要学会去了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