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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克里斯托弗C.瑞曼: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17年6月14日  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 http://www.kjhqbs.com/
value group在1992年春天,完成了第一个“住宅区1号”的设计。尽管value group在同一项开发项目中接近建造第二个“住宅区1号”住宅,但它拒绝了,因为这样做将“损害该开发区的完整性并违反该城市的‘外观’协调性”。大致与此同时,被告mendham lade与原告value group进行了联系,并请求得到“住宅区1号”设计的建筑方案复本,以便在邻近的开发项目中使用。7value group告知mendham lade不能获得该方案的使用,因为mendham lade建造“住宅区1号”,将在同一地理区域内造成对value group的项目的“竞争”和“不利损害”。
    准备“住宅区1号”方案的建筑师提出为mendham lade制作(与原告方案)不相关的方案,但mendham lade拒绝了该项提议。此后不久,mendham lade通知value group:借助修改和彻底重画“住宅区1号”方案,它已得到一项新的设计,并打算在修改的方案基础上进行建造。正当mendham lade的住房仍处于“初步建造阶段”,value group提起了针对mendham lade的诉讼,声称(被告)侵犯著作权并请求(法庭发出)一项临时禁止令以停止进一步的建造。
    在回顾初步禁令的标准之后,法官贝斯勒(bassler)认定value group的“建筑方案和设计图,以及建筑作品的基础属于这样的方案和设计图”——被明确表达包括于17u.s.c.§101的定义之中,并且因此受到17u.s.c.§102(a)(5)和102(a)(8)的保护。在对value group的侵犯著作权请求在事实真象方面的胜诉可能性进行确定时,贝斯勒法官解释道,要求原告证明:(1)有效著作权的所有权,以及(2)被被告所抄袭。
    贝斯勒法官是将以下申明作为出发点的,即虽然有效著作权的所有权证书构成合法有效性的初步(prima facie)证据,但是“在(认定)一项建筑作品对取得著作权保护而言是适格的之前,它必须展示一些适量的创造性。”判定value group的建筑方案以及销售小册子满足了前项检验之后,贝斯勒法官又转向(考查)被告复制本的制作。“借助证明被告已经接触原告的作品和被诉侵权作品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相似,获得的详细证据”,贝斯勒法官首先判定mendham lade已经接触了value group的销售小册子。然后他把原告和被告的建筑方案相互验证,并得出结论:
    毫无疑问,这些方案是“实质相似的”。既然起源性和著作权能力的标准是较低的,单纯抄袭楼层方案即构成侵犯著作权。(何况)附加地,两套方案的大量细节是确切相同的。举例言之,许多窗户的位置、形状以及尺寸是同样的。依米德维(midway)标准衡量,这两套方案是“实质相似的”。
    在授予禁止令问题上,此位法官表示:
    本法庭决定,1990年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原文如此,应为1990年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法)授予(原告)临时禁令对抗(被告),禁止会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建筑作品的住房建造,并禁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建筑设计的进一步使用、修改或者复制。
    自从value group案以来报道的案例中,法庭业已认定著作权法的第102条(a)款(8)项保护居住住宅的设计以及一层办公场所、展室、货栈的设计。在tri-l construction,inc.诉jackson一案,起诉被侵权的原告的“linwood”住宅设计,表现于一本享有著作权的促销小册子中。在richmond homes mgmt诉raintree,inc.一案中,原告的“louisa”设计被包含在作为作品自身的建筑方案及描绘高度和楼层计划的草图中,在fred riley home bldg.,corp.诉cosgrove一案,被诉侵权设计是从对一项住宅的视察中创作出来的,该住宅系根据原告受保护的“summit”和“seville”建筑设计图建造的。在csm investors,inc.诉everest dev.,ltd.案,市政官员向被告开发商提供了工程方案和建筑设计图并且告诉被告“该位置的开发尽可能地保持与原告的项目一样。”
    这些判决承认标准性特征不受保护,诸如房间、门、窗户及房顶线条,但标准要素的特殊选择、安排以及组合应受保护。举例而言,在csm investors一案,法庭之所以判定两个设计之间实质相似,是因为(1)两座建筑物都含有不常见的特征,诸如锯齿状图形加重门和胸墙;(2)一位普通的观察者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建筑物的长度、建筑物前后两面对砖的使用以及楼层高度非常地近似;并且(3)建筑物坐落位置、景致停车区以及车辆通行方式均实质相同。
    在评价原告在事实方面胜诉的可能性时,审理richmond一案的法庭表明:
    尽管殖民风格的房屋的思想本身不受保护,但由richmond设计的特殊布置,构成了本法庭应予保护免遭侵权的思想表达,也就是louisa设计的特殊表达——在其不动产广告中也有描绘的长双a形结构正面轮廓,前后坡度不同的屋顶、双层窗、八角形空气通风口、住房前部房间的布置等等。
    遵循value group案,审理richmond案的法庭毫不犹豫地同意了原告对临时禁令的请求,禁止被告按照被控侵权的住宅设计所进行的住房的进一步建造。无论如何,在tri-l construction一案,法庭拒绝禁止特定住房的进一步建造,部分是因为被告已经成功地驳斥了原告著作权有效性的假设,部分是因为禁令会阻止已卖掉先前住房的购买者搬入新住房。
    对建筑作品侵权损失的计算,已被判定与其他受保护对象类别侵权损失的计算一样。在若定侵权成立之后,审理richmond案的法庭判决,胜诉的原告有权收回作为侵权结果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上侵权者基于侵权获得的利润,而不考虑预期损失。鉴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的事实而不是侵权所为导致了的个别销售,审理richmond案的法庭将被告从销售14套侵权住房中获得的全部纯利润判给原告。
    五、第102条(a)款(8)项下可得保护范围的预测
    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判定任务被有意地留给了“版权局和法庭”。鉴于建筑作品法的立法历史,版权局以颁布关于声请建筑作品著作权登记的规则作为回应。不管怎样,还没有法庭特别地对提供给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表达见解。相应地,判定建筑作品法的限制的负担将落在未来的法庭身上。因此,从业者必须在国会立法资料和版权局法令的基础上,并考虑到关于建筑方案和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发展,预测提供给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


    虽然国会狭义地解释了美国对伯尔尼公约的义务,未来的法庭可能扩大第102条(a)款(8)项的保护,以便与其他伯尔尼公约签字国提供给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更相一致。建筑作品法显而易见地留下的模棱两可的问题是:适合保护的对象的宽度是什么?未来的法庭将可能判定,某些不能符合由国会和版权局规定的“建筑物”的狭义定义要求的建筑作品,比如桥梁、活动房以及农场构造物,会不再不值得第102条(a)款(8)项下的明确保护。
    当众议院卡斯塔米引介众议院第3990号议案时,他提议采广义范围。不管怎样,国会拒绝对“三维构造物”设计的保护,而支持采狭义范围。版权局进一步限制了第102条(a)款(8)项下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制是通过下述方法实行的——解释术语“建筑物”意味着:第一,“人类居住的构造物以及由人类使用但并不居住的构造物”。第二,“构造物是意在永久且固定的。”对建筑作品的较宽保护将不会通过国家基础设施费用的增加损害社会利益。按照定义,构造物(包括州际高速公路桥、立交桥、运河、水坝以及人行道)的个别标准特征是不受保护的,并且可以对其复制而不受处罚。因此,如果有的话,把著作权保护扩及于可区分的三维构造物的全面形式或形状的可能结果,将使国家的基础设施更富有装饰性,但并不缺少功能性。
    尽管国会和版权局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持一种限制性的意见,但是批评者们却同意这样的观点,即伯尔尼公约并不要求成员国把建筑作品的保护局限于建筑物。事实上,大多数伯尔尼公约签字国向任何只展示少量艺术创造性的构造物授予著作权保护。与其他伯尔尼公约签字国不同,美国著作权法是以鼓励“有用艺术和科学的进步”为基础而授予作者复制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排他性权利的。
    正如关于建筑方案和设计图保护的判例法发展所证实的,建筑作品法下的初始案件将可能涉及简单的、重复的建筑物设计,比如成片住宅,正是此种建筑类型,即容易而又有利可图去复制的构造物,一位建筑师才有最大的动力去保护。由于同样的经济考虑,有许多构造物而不是像国会和版权局所定义的术语“建筑物”那样,建筑师以为有必要去平等保护。因此,当第一印象表明案件中经济权利与著作权请求交织在一起,法庭将可能把著作权保护扩大到超出国会和版权局规定的“建筑物”定义范围的构造物之上。
    一座构造物设计的要素及空间的全部形式或者安排与组合将会被复制,只要通过模仿该设计的可区别性特征能够导致经济益处的存在。因此,如果一座构造物因是属于由人类居住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而受到保护,那么也就没有理由不为(非由人类居住或使用的)与一座建筑物设计的同样艺术要素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如果一座建筑物设计的要素及空间的全部形式或者安排与组合缺乏可区别的非功能性特征,通过复制该构造物所获得的任何经济益处就不是抄袭该设计受保护要素的结果,而是抄袭该设计的纯功能性(不受保护的)要素产生的结果。
    国会默示地否认了对桥梁的著作权保护,版权局明示地否认了对活动房屋的著作权保护。谷仓以及其他农场构造物,比如饲料储藏室,可视为被剥夺了著作权保护,因为它们不是由人类居住,而且争论颇多的是其不是在与教堂、(构成凉亭或架于花园通道上的)藤架、凉台以及花园建筑物同样的意义上被人类所使用。无论怎样,诸如桥梁、活动房屋以及谷仓等构造物的艺术设计特征同样值得保护,虽然他们不能满足国会和版权局规定的“建筑物”的严格定义的要求。
    不只金门大桥,许多桥梁的设计有它们自己的艺术创造力。举例说,马里兰州海格城外科诺科黑格河上的威尔森大桥,展现了显著有别的特征,石拱两端半圆形、呈尖状的基脚。该基脚赋予大桥以堡垒状的外貌,可能意在向早期的旅游者们提供州道完好的信心。遮盖式桥梁,如像新罕什布尔州斯塔克城的阿普埃诺苏河上的桥,首次出现在美国。典型的遮盖桥可以保护其复杂的桁架结构免遭恶劣天气的危害,并且防止家畜因看到桥下的急流而受惊。但斯塔克的遮盖式桥梁也常被附近城镇的建筑物设计所重复。斯塔克桥以其起伏状屋顶、平行人行道、拱形入口和铺以厚木板的外墙,在其设计中构成了“要素和空间的艺术性安排与组合”。不管怎样,如果该构造物建造于今天,在建筑作品法之下它将不适合于著作权保护,因为它不能满足“建筑物”定义的要求。
    相似地,加利福尼亚州曼德希诺市的罗斯河古尔赤桥,其双拱及垂直双柱支撑值得受到第102条(a)款(8)项的保护。虽然拱是让下面之水经过必需的,支柱是使桥梁坚固必要的,但是它们下粗上细的特别外形却不是由功能性需要决定的。与此成对照的是,在拉克莱德码头跨越密西西比河的爱德桥,它的平坦设计及钢建筑代表了个别标准特征,这些特征不能被提供保护,因为它们的要素是由承载重型车辆的功能所要求的。
    即使桥梁可设计的方面比建筑物可设计的方面公认地要少,但桥梁建筑师也不会把全部标准设计特征穷尽,因为只有非功能性所要求的要素及空间的全面形式以及安排与组合受到保护。在任何情况下,桥梁比建筑物要小得多,并且因为桥梁构造中的很大部分由功能性问题所决定,那么侵权情形出现不会过多。8从业者就会问,那么为什么一座桥梁的非功能要素的原始、独特设计,不能得到国会和版权局已为(构成凉亭或架于花园通道上的)藤架、阳台及花园建筑物的艺术设计所提供的同样保护呢?
    基于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而主张合理经济利益的最初案件,非常可能涉及活动房屋或者农场构造物的设计。依靠建筑作品法的立法历史,版权局增加了下述规定,术语“建筑物”适用于意图成为永久的和固定的构造物。无论如何,一座活动房屋并非总是活动的。经常的情况是,一座活动房屋像其他由人类居住的建筑物一样被打算为是永久的和固定的。许多固定位置的活动房屋与成片住宅的高度非常相象,在屋顶线条及从地板通至天花板的窗户方面有自己的鲜明特征,此种窗户适应屋顶的倾斜度以保证光线照亮内部生活空间。
    农场构造物不是由人类所居住,并且时常引起争议的是其不是在与教堂、博物馆、(构成凉亭或架于花园通道上的)藤架及花园建筑物同样的意义上被人类所使用。然而,许多农场构造物设计的要素和空间的全面形式或者安排与组合,足以与弗兰克o劳依德o怀特(frank lolyd wright)的最佳环境设计相匹敌。怀特以能创造专注处理建筑物和周围关系的设计而闻名于世。近似地,许多农场构造物及独特的谷仓设计,艺术地运用了周围景观的特色。


    受功能性问题如重力原则的驱使,但佛蒙特州布瑞沃德附近的一座谷仓利用了一个陡峭山坡建了三级入口。怀特的falling water设计把自然的森林背景与倾泻的瀑布相融合,布瑞沃德的这座谷仓以极为相同的方式把多彩的佛蒙特乡村景观非常和谐地调和在一起,否则就成了(粗鲁的)闯入构造物。如同罗赤(roche)的卡比德俱乐部办公楼的复杂设计,农场构造物也可能被设计成变化多端、出人意料的形状,而此种形状不是由“纯粹的功能性所要求的”。在19世纪下半叶,圆形和多边形谷仓被首次介绍进美国。马萨诸塞州汉考克市沙克谷仓的巨大圆形设计,完成于1865年,它“以新颖和奇特的外形吸引了众多关注”,并且在19世纪80年代被广泛地复制。就像沙克圆谷仓的内部设置一样,传统形状的谷仓设计也经常含有独一无二的空间安排。虽然也是受重力要求的驱动,但坐落在佛蒙特州威特费尔德附近的一座谷仓,以可与一片典型成片住宅的楼层方案并驾齐驱的方式利用了其可得空间。
    在对体现于建筑方案中的成片住宅设计进行保护的著作权表中,9否认对存在于任何有代表性的谷仓上的要素和空间的独一无二安排与组合提供相同的保护范围,是没有合乎逻辑的理由的。房屋楼层方案着眼于居民的方便,一座谷仓或者其他农场构造物的楼层方案同样是为容放物的方便而设计的。站在摆在建筑师面前的任务的立场,前述两者之间没有显著区别。虽然农场构造物不妨视为属于著作权能力对象中的“由人类所使用”的类别,但版权局规定的严格登记规则却不会提供下述保证,即谷仓和其他农场构造物将会得到与成片住宅享有的同样的著作权保护范围。
    六、总结
    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由1990年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法的实施所确立。尽管公众一直是缓慢地接受保护对象的新类别,但最近报道的案件数量表明,主张其在建筑作品方面权利的公众意愿正在有力地积蓄。迄今为止,居民住宅的建筑师和建筑商已经运用新的保护方法,以禁止竞争者建造以其登记的设计为基础的实质一致的住宅。通过对建筑作品案件适用传统的有效性、侵权以及损害理论,法庭已作出了反应。不管怎样,第102条(a)款(8)项下可得保护范围的全面限制,尚未得到彻底考验。
    (本译文原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1卷)
    1作者系美国ralph h.dougherty法律事务所律师,在北卡罗莱纳州沙洛特从事客户代理业务。本文译自美国知识产权协会季刊1995年夏季第23卷第3号,原文注释翻译有节略并重新编排。
    2 101u.s.99(1897)。selden对一本含有与该书所叙述的会计制度配套使用的空白表格的书享有著作权。baker出版了一本描述使用相似表格的近似制度的书。法庭判定baker的书与selden的书不属实质相似,尽管两套会计制度的结果是相同的,因为是使用了不同方法取得了同样结果。
    3scholz homes,379f.2d at 86-87,154u.s.p.q(bna)at 199既然被告没有复制原告登记的方案,那么被告的建筑方案与原告的基本一致的事实就没有可诉性。不管怎样,正如在robert r.jones assoc.一案中所指出的,比较似乎有理的解释是,审理scholz案的法庭仅是正在思索baker案严格适用的后果。
    4 u.s.c.§101(1994)。“可区别”检验起源于mazer诉stein案中所宣布的规则。在将法庭在mazer案中的判决成文化时,国会表示:
    建筑作品提出了特殊情形。建筑师的方案及设计图当然会受著作权保护,但及于其所描述的结构的保护程度则取决于具体情形……在建筑设计中的外观要素观念上无法与结构的实用方面相区别的场合,设计得不到著作权保护。
    5 introduction of the 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production,136cong.伯尔尼公约施行法的目的……极为简单:容忍通过对美国法作出变化来满足我们的公约义务所提出的绝对要求。此种所谓右倾的接近方式,与其说是源于要溜进伯尔尼公约的愿望,不如说是源于这样的信念:当我们在著作权领域立法时……我们极为谨慎地前进,以避免打破创作者、发行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平衡。
    6 copyright in works of architecture:a 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pub.l.no.71-140.ralph oman的报告提出了1976年的法没有提供建筑作品所要求的保护,并提出了会使国会处于与其伯尔尼公约义务一致的位置的四项选择:(1)为建筑作品创立有适当限制条件的新对象类别;(2)扩大建筑方案保护范围,禁止以侵权方案为基础的未经授权的建筑;(3)修改“有用物”的定义;并且(4)允许法庭在符合伯尔尼公约的基础上发展新的理论。
    7 value group.800f.supp.24u.s.p.q.2d(bna)at 1532. mendham lake没有告知value group,它是在value group先前已拒绝建造的“rickland eastates”开发中为需求“住宅区1号”住房的同样购买者建造住房。
    8可能会作出这样的结论:建筑作品的侵权应当依照滑准法技术应予以认定。如果作品中的功能性考虑占主导地位,并且建筑师可获得的个人表达数量有限,构成侵权就要求是逐字式地抄袭。另一方面,如果作品中有大量的个人设计表达,支持认定构成侵权所要求的实质相似点数量相对要少。
    9:ga-on,inc.诉spitzer homes,inc.178u.s.p.q(bna)183-185(1973)我不认为在美国的现代住宅方面,你可以建造没有厨房、卧室或是居室的住房。它们甚至几乎已变为必需品。但当我们将它们组合在一起的时候,它们的特殊组合有时导致一种设计概念——有吸引力的适于销售的成果。这正是能受著作权保护的,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