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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2017年11月11日
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
http://www.kjhqbs.com/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文章来源:
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
律师:
常银焕
[济南]
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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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kjhqbs.com/art/view.asp?id=897771845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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