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银焕律师,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不是指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而是指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初步通过,进入公告阶段。 取得初步审定,可以说是商标成功注册的重要一步。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方面是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必备条件的规定,包括第17条关于外国人、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的规定,以及第63条关于应当缴纳费用的规定等。另一方面是有关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第9条关于商标显著性、合法性的规定,第10条关于国家名称、国旗等绝对禁用标志的规定,第11条关于通用商品名称以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等相对禁用标志的规定,第12条关于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性规定,第13、14条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第16条关于禁止虚假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注册的规定,第28条关于商品相同、类似,商标相同、近似不准注册的规定,第29条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第32条关于与撤销或者注销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不子核准的规定,等。 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和公告,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商标局指定的审查工作人员经过认真审查,认为确实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方可作出初步核准的决定。但是,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还需要经过商标公告,也称为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这一公告被称为初步审定公告。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27条。
彩色商标能够取得注册,但是在使用中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清注册。
但是,和黑白的商标相比,彩色商标的使用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可知,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否则商标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甚至撤销其注册商标。此处“改变注册商标”,即包括了改变注册商标的颜色,改变文字的字体,改变图形、文字之间比例等各种情形。也就是说,彩色商标取得注册之后,任何时候使用的注明注册标记的该商标,都必须和商标注册证上标明的颜色组合完全一致。而黑白、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在使用中则不受此限,可以以各种不同的颜色组合出现。因此,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而言,黑白商标的使用权能更加广泛,注册人可以任意组合各种颜色加以使用。 除非使用某种特定颜色组合的商标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来说具有特别的含义,并且在今后使用中将始终以该颜色组合出现,建议申请注册不指定颜色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8、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