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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2017年6月29日  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 http://www.kjhqbs.com/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